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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示范中心管理办法
2015-11-11 11:11  

为加强内蒙古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和充分发挥“示范中心”的工作水平和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意见》(内教学工函〔20081号)、《全区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示范中心的检查验收标准》(内教学工函2009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内教学工字〔20113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自治区教育厅和设立“示范中心”的高校,对“示范中心”进行共同建设与管理,设立“示范中心”的学校要研究制定,推动“示范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有关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2.自治区教育厅加强对“示范中心”的管理与指导。围绕“示范中心”建设和发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给予经费和政策支持。组织专家对“示范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及发展进行检查考核。

3.自治区教育厅加强“示范中心”的工作总结与交流。及时总结“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的特色做法和经验,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建立“示范中心”会议和培训制度,组织召开全区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示范中心工作会议、经验交流会及工作研讨会等。

4.自治区教育厅对“示范中心”进行动态管理和制定激励制度,充分发挥“示范中心”在全区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引领、示范、辐射作用。教育厅组织专家每两年一次对全区高校各“示范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履行的工作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对不合格的“示范中心”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学校取消“示范中心”的资格,对评估检查好的“示范中心”授予先进“示范中心”荣誉称号,并进一步加大经费、政策等扶持力度。

5.全区高校各“示范中心”按照《内蒙古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示范中心工作职责》和《内蒙古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要制定工作计划和任务开展工作。同时将制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报教育厅高校思政与学工处备案。

6.各高校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意见》(内教学工函〔20081号)、《全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的检查验收标准》(内教学工函2009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内教学工字〔2011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示范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在师资、场地设备、经费等方面的投入,特别是要保证做到生均每年10元的专项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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