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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试行)
2015-11-11 11:1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心理危机带来的危害,维护学生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心理危机是指当个体面临突发事件或遇到重大生活挫折时产生的一种心理失衡的状态。心理危机容易导致个人认知、情感或行为方面的功能严重失调,致使当事人陷于痛苦、不安状态,常伴有绝望、麻木不仁或焦虑,出现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症状和行为障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机干预是指学校以生命安全为重,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下的学生采取紧急措施,尽量避免因心理危机引发伤害行为,或将伤害行为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的工作过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在发生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时,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调应对。学生工作处负责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具体协调;校医院负责相关急救及治疗工作;宣传部负责与媒体沟通及新闻发布;武装保卫处负责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维护校园秩序,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其他部门视领导小组具体安排完成相应工作。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对心理危机当事人进行初步甄别、提出干预建议,做好有关资料收集备案和咨询工作。必要时中心可邀请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共同评估,提出心理危机干预建议。

第六条学院心理辅导站负责落实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负责心理危机现场监护,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上报及危机后续监护工作;落实领导小组的处理决策,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第七条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均有积极配合此项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者为发生心理危机的可疑对象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直接或间接有过自杀的暗示和威胁者;

  2.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明显异常者;

4.出现幻觉、妄想等异常心理,并伴随有精神障碍的临床表现者;

5. 近期发生过家庭、亲人、情感、疾病等重大变故,受重大身心伤害者;

6.有其他明显异常行为者。

第四章 危机干预流程

第九条 已发生心理危机但未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流程:

1.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由学院心理辅导站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该生家长到校。

2.对于有可能造成危机扩大或激化的人、物、情境等,进行必要的消除或隔绝。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可能引发其他学生心理危机的刺激物,学院应协助有关部门及时阻断。

3.由中心老师(必要时邀请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并提供书面建议。

4.如评估该生可以在学校或由家长陪读边学习边治疗,学院须密切关注该生情况,中心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进行专家会诊、复诊。如评估该生需要转介至医疗机构,学院通知家长陪同学生及时到医疗机构诊断治疗;如评估该生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院通知家长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将学生带回家休养治疗。

5.学生所在学院及时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报告单(一)》(附件1)报送中心。

第十条 对正在和已经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流程:

1.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相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协调配合处理危机。对正在实施自杀但尚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学生,由学院心理辅导站人员、中心人员或学生信任的辅导员、班主任稳定当事人情绪,同时立即通知武装保卫处,视情况采取相应配合措施,必要时报警。学院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在与家长进行安全责任移交前,学院监护小组负责对学生进行24小时监护。

2.对已造成自身伤害的学生,立即通知校医院或拨打120请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武装保卫处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造成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3.对于未造成自身伤害的学生,中心老师(必要时邀请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对学生情况进行评估,如评估该生需要转介至医疗机构的,学院通知家长陪同学生及时到医疗机构诊断治疗;如评估该生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院通知家长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将学生带回家休养治疗;对于已造成自身伤害正在医院接受救治的学生,待其伤情稳定后视心理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或按医嘱处理。

4.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的有关要求,由学校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向新闻、网络媒体和公众介绍情况,澄清事实,引导舆论,避免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5.学生所在学院及时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报告单(二)》(附件2)并报送中心。

第十一条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流程:

1.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学校武装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共同配合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当事人及周围人群安全。

2.中心老师(必要时邀请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建议,由校领导小组根据评估建议做出后续处理安排。

第十二条在危机干预过程中若家长不配合学校工作,学院须耐心细致做好沟通工作,说服家长尊重心理评估、专业诊断和治疗建议。经争取家长仍不配合,且中心老师(必要时邀请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评估认为该生有自杀的风险,或有严重精神疾病,则要向其说明学校相关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2年10月26日 版)内容,要求家长承担其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若家长拒不配合也不来校的,学院在与当地公安机关或基层组织取得联系后派人将该生送回家长所在处。学院在与家长沟通期间,要注意保留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若家长无法及时赶到学校,且危机学生的行为已构成对自身及他人的威胁,严重影响学校秩序,学院可在取得家长委托后,直接送学生到医院就诊,待家长到校后由家长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在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做好书面文字记录,必要时做好音像资料的记载和收集,保证资料详细完整。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时,应备有书面《内蒙古工业大学心理危机学生情况告知书》(附件3),由家长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及处理完毕后,中心应及时对危机事件卷入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尽快恢复他们的心理平衡,尽量减少心理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六条 如有特殊情况不在本办法所列情形内,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应本着生命第一的原则,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尽可能把危害降至最低。

第五章  愈后鉴定及跟踪干预

第十七条 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后申请复学时,应向所在学院提供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可正常在校学习”的诊断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八条 发生心理危机后仍在校就读或因心理问题休学已复学的学生,列入校、院两级“重点关注学生信息库”,学院对其进行重点关注,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定期对其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附件4)反馈给中心。中心对重点关注学生提供后续心理咨询和辅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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