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对到内蒙古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直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资助范围
我校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内蒙古自治区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后,其学费由内蒙古自治区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艰苦边远地区范围
严格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中规定的三类及以上地区执行。具体地区共33个旗县市,分别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霍林郭勒市、牙克石市、额尔古纳市、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陈巴尔虎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自治旗、莫力达瓦达翰尔族自治旗、鄂托克前旗、化德县、商都县、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乌拉特中旗、阿尔山市、多伦县、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太仆寺旗、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根河市、四子王旗、乌拉特后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三、基层单位范围
基层单位是指:1.内蒙古自治区乡镇苏木及以下(不含旗县市政府所在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苏木)政府机关、农村牧区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基层单位;2.工作现场地处上述艰苦边远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矿业)、水利水电、煤炭、林业、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和自治区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四、申请流程及条件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不含结业)本人在离校前办理就业手续时,向所在学院递交《自治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和就业录用手续(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录用证明等)(原件一份)。
(二)毕业生连续服务期满3年(含3年)后1个月内,填写《自治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支付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经就业(服务)单位、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审查确认后,并附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录用证明等)(复印件两份)等材料,提交至毕业前所在学院。
五、其他事项
(一)对符合资助条件,且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进入自付利息和还本付息期后,为避免造成违约,按照原还款计划正常偿还本息,由本人先垫付,并妥善保存所有还本付息收据。待服务期满后,需本人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本金及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二)对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但仍未离开自治区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仍实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于因毕业离校时未提交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或服务期满1年内未提交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支付申请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因入伍、升学、考取公务员和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等原因,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自治区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不予补偿代偿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