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毕业生:
自2006年7月国家开发银行开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以来,我校累计有2842名学生办理了学籍地贷款,有2407人提前偿还了贷款本息,还款率居自治区高校前列,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目前,尚有435人处于贷款还款期。
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及教育厅要求,学生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支付,自付利息时间为其毕业日期的下月1日,毕业后每年度的12月20日为结息日。现将自治区教育厅提供的贷款学生应付本息金额公布(名单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借有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的毕业生,请于12月20日前按照付息金额将应付利息足额存入预留银行卡,由代理银行(工商银行内蒙古新城支行)统一扣收,如未按时存入,将由借款人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违约责任。
二、请贷款学生认真核实银行卡是否正常,如不再使用原预留银行卡,应及时将新卡号告知校学生工作处。如有学生无法使用银行卡,可将本年度利息直接汇入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
汇入账号:0602003009126400259
三、汇款请注意以下事项:
1、汇款单务必注明高校名称、学生姓名及用途为“自付利息”。
2、利息汇出后请及时告知学校,并将汇款单复印件交给学校学生工作处,以便学校及时核对入账信息。学校联系人:李老师 张老师,联系电话: 0471-6576667
特此通知
上一条: 关于在全校范围内选拔“榜样的力量”优秀学生先进事迹巡讲报告团宣讲员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寒假学生返乡资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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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71-657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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