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学生工作部
 工大首页 | 学工处首页 | 机构设置 | 规章制度 | 日常管理 | 国防教育 | 学生资助 | 公寓管理 | 心理健康教育 | 研究生工作 | 党建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节选二)
2018-05-08 07:19 贺玉琴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资料编辑:贺玉琴       审核:贺玉琴)

关闭窗口
 工大首页 | 学工处首页 | 机构设置 | 规章制度 | 日常管理 | 国防教育 | 学生资助 | 公寓管理 | 心理健康教育 | 研究生工作 | 党建专栏 

内蒙古工业大学  党委学生工作部 学生工作处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49号  电话:0471-6575713

Copyright©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工处.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