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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2024年03月01日 16:51  点击:[]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  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  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 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3-1)。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 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按程序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六条 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 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自治区主管部 门。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 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条  高校应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严禁按学期一次性发放。

第十一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 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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