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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024年03月01日 16:48  点击:[]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 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 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 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 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高校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按程序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 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见附件1-1)。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 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5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送至自治 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 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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