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含预科生)、研究生。
第二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严格执行学校统一的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按照学校评定量化指标,进行定量评价,同时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同时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资助完成学业,同时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党委武装部),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责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培训工作。
第六条 班级成立以班主任(或辅导员、系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的学生,人数不少于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是属于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八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A、B、C三个等级,即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
A级:主要指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B级:主要指学生及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
C级: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够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内蒙古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每学年结束前,开放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线上通道。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新生申请认定,填写随录取通知书寄送的《申请表》,入学后,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表》,并承诺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在校生申请认定,在规定时间内需在学工管理系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模块中填写或修改《申请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后提交申请并打印。
(三)学校认定。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依据民政、退役军人、乡村振兴、工会、残联等部门贫困家庭的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初步提出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的形式组织民主评议,按规定对确定本班级(或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由学院负责在线审核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认定结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结果公示。学院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异议,原则上学院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复议,原则上接到复议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建档备案。学院将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最终认定结果汇总造册,连同学生名单、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由学院统一管理,每学年更新一次。
第十条 学院不得要求学生及其监护人临时开具任何贫困证明类材料。属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写《申请表》时必须承诺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
(二)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虚假佐证材料;
(三)学生在校期间实际消费水平过高,与提供的家庭经济情况严重不符。
(四)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学院要严格执行提前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结果公示、上报、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同时,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学院学生工作小组组长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