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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2015-09-28 11:5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957          2009     年6 月18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的通知》(国发〔200912)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保障范围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目标是:2009年全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0%以上;2010年全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左右;2011年全区城镇实现全覆盖,参保率进一步提高。
  ()20099月底前将全部大学生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全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均纳入参保范围。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同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大学生应首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可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积极解决各类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原则上,2009年年底前将未参保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破产转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医疗保障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牧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
  
二、资金筹集和补助办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补助标准,2008年列入国家试点的盟市继续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2009年列入国家试点的呼伦贝尔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和阿拉善盟,各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不低于80元。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分档安排:乌兰察布市,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25元,盟市财政人均补助不低于10元,旗县财政人均补助不低于5元;呼伦贝尔市、通辽市、阿拉善盟、满洲里市,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20元,盟市财政人均补助不低于10元,旗县财政人均补助不低于10元。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及同级以上财政负责安排。自治区财政对盟市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继续实行政府补贴政策。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补贴资金从国家下拨专项补贴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基本医疗保险结余资金以及个人缴费四个方面筹集。
  ()2009年盟市行政区域内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未达到6%的一律提升到6%,有条件的盟市可再适当提高。应由财政负担的,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杜绝企业和财政供养单位不同缴费率的做法。各盟市以前年度发生的欠费,要制定清缴计划,原则上2年内完成清欠;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延至3年。
  ()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缴费方式为每年一次,缴费期为每年11日至 11月   30;同时居民可选择预缴费的办法,并享受一定的优惠减免政策。
  
三、待遇水平
  各统筹地区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调整政策。从重点保障大病起步,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提高最高支付限额。3年内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提高的办法。2009年分别提高到4倍左右,2010年分别提高到5倍左右,2011年分别提高到6倍左右。有条件的盟市可直接提高至6倍左右。
  ()调整支付比例。2009年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要分别达到70%和50%以上,2010年分别达到75%和60%,2011年进一步提高。
  ()积极探索开展门诊统筹。门诊统筹所需费用由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渠道解决,不得划入个人账户。
  ()适当扩大支付范围。将居民生育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四、统筹层次
  2009年,实现盟市行政区域内各统筹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2010年,各盟市初步建立盟市级统筹,建立健全统筹地区的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明晰盟市和旗县(市、区)基金收支责任,建立风险调剂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基金统收统支。2011年,全区基本实现盟市级统筹。
  
五、服务机制
  ()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要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年度结余控制在15%左右的水平。
  ()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经办服务能力。2009年实现自治区与盟市、旗县(市、区)联网,将参保人员信息纳入电子化管理,并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尽快实现与街道、社区联网;基本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对接、直接结算费用。同时,积极探索推行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进一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医疗机构及医生控制医疗服务成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积极探索异地就医管理和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随着盟市级统筹的推行,盟市范围内的就医应在统筹政策中解决,做到同城无异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要从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效率、缩短审核支付时间入手,探索将经办事务由参保地委托就医地进行管理的协作机制。盟市级统筹实现后,进一步建立跨区域医疗保险费用异地结算中心,逐步实现全区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实时结算。
 
 六、责任和要求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市签订责任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2009年列入国家试点的呼伦贝尔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和阿拉善盟,7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着力抓好重点人群参保工作。各地要以明确雇主参保责任和义务为突破口,建立强制参保机制,并将企业参保情况纳入工商、税务年检内容,推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和个体工商户参保。切实解决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保问题,全面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和农牧民工参保。
  ()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深入人心,为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度通报制度。各盟市要定期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馈信息、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将定期在主要媒体公布各地工作进展和排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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